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設計準則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的基本原則、實驗室的分級、各級實驗室的基本要求。本標準為最低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保健、科學研究機構。
2 規範性引用檔
下列檔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檔,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4925—2001 實驗動物 環境及設施
GB/T 16803—1997 暖氣、通風、空調、淨化設備
GB 50073—2001 潔淨廠房設計規範
JGJ 71—1990 潔淨室施工及驗收規範
3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 biosafety protection for laboratories
實驗室工作人員所處理的實驗物件含有致病的微生物及其病毒時,通過在實驗室設計建造、使用人員防護設置、嚴格遵從標準化的工作及操作程序和規程等方面採取綜合措施,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受實驗物件侵染,確保周圍環境有受其污染。
3.2 微生物危害評估 hazard assessment for microbes
對實驗微生物和病毒可能給人或環境帶來的危害所進行的評估。
3.3 氣膠 aerosol
懸浮於氣體介質中粒徑一般為0.001μm~1000μm的固體、液體微小粒子形成的膠溶狀態分散體系。
3.4 生物安全櫃 biosafety cabinet
處理危險性微生物時所用的箱形空氣淨化安全裝置。
3.5 CLASS I級生物安全櫃 class Ⅰbiosafety cabinet
至少裝置一個高效率濾網HEPA對排氣進行淨化,工作時櫃正面玻璃推拉窗打開一半,上部為觀察窗,下部為操作視窗,外部空氣由操作視窗吸進,而不可能由操作視窗逸出。工作狀態時保證工作人員不受侵害,但不保證實驗物件不受污染。
3.6 CLASS II級生物安全櫃CLASS Ⅱ biosafety cabinet
至少裝置一個高效率濾網HEPA對排氣進行淨化,工作空間為經高效率濾網淨化的無渦流的單向流空氣。工作時正面玻璃推拉窗打開一半,上部為觀察窗,下部操作視窗。外部空氣由操作視窗吸進,而不可能由操作視窗逸出。工作狀態下遵守操作流程時既保證工作人員不受侵害,也保證實驗物件不受污染。
3.7 CLASS III級生物安全櫃 CLASS III biosafety cabinet
至少裝置一個高效率濾網HEPA對排氣進行淨化,工作空間為經高效率濾網淨化的無渦流的單向流空氣,正面上部為觀察窗,下部為手套箱式操作口。箱內對外界保持負壓可確保人體與櫃內物品完全隔絕。
3.8 物理抑制設備 physical containment device
用物理或機械方法防止病原微生物逸出的設備。
3.9 高效率濾網HEPA (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
在額定風量下,對粒徑大於等於0.3μm的粒子捕集效率在99.97%以上及氣流阻力在245Pa以下的空氣過濾。
3.10 相對壓力 relative pressure
絕對壓力減去大氣壓力之值。
4 .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的基本原則
4.1 總則
4.1.1 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的內容包括安全設備、人員防護裝置和措施,實驗室的特殊設計和建設要求,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標準化的操作程序及規程。
4.1.2 應將每一特定實驗室從立項、建設到使用維護的全過程中有關生物安全防護綜合措施的內容編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手冊中。必須設有專職的生物安全負責人。
4.1.3 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根據不同的微生物和防護要求分為四個生物安全防護級別。
4.2 安全設備和人員防護
安全設備和人員防護是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與病原微生物及其病毒直接接觸的一級屏障。
4.2.1 生物安全櫃是最重要的安全設備,形成最主要的防護屏障。實驗室應按要求分別配備CLASSⅠ、CLASS Ⅱ、CLASS Ⅲ級生物安全櫃。所有可能使病原微生物及其病毒濺出或產生氣膠的操作,除實際上不可實施外,都必須在生物安全櫃內進行。不得用超淨工作臺代替生物安全櫃。
4.2.2 必要時實驗室應配備其他安全設備,如設置配有排風淨化裝置的排氣罩等,或採用其他不使病原微生物逸出確保安全的設備。
4.2.3 實驗室所配備的離心機應在生物安全櫃或本標準4.2.2中所指的其他安全設備中使用,否則必須使用安全密封的專用離心杯。
4.2.4 必須給實驗室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人員防護用品。
4.3 實驗室設計與建造的特殊要求
包括:實驗室的選址、平面佈置、實驗室結構、通風空調、安全裝置及特殊設備等設計與建造的特殊要求。
4.4 安全操作流程
4.4.1 本標準針對不同等級的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所規定的安全操作流程,包括標準的安全操作流程和特殊的安全操作流程(見附錄A),必須在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手冊中明列並加以執行。
4.4.2 針對不同的微生物及其病毒應補充規定相應的特殊安全操作流程,也應在各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手冊中明列並加以執行。
4.5 病原微生物及其病毒在實驗室之間的傳遞
病原微生物及其病毒在實驗室之間的傳遞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4.6 管理制度
4.6.1 實驗室基本管理
4.6.1.1 實驗室內的佈置和准入
a)在主實驗室應合理設置清潔區、半污染區和污染區;
b)非實驗有關人員和物品不得進入實驗室;
c)在實驗室內不得進食和飲水,或者進行其他與實驗無關的活動;
d)實驗室工作人員、外來合作者、進修和學習人員在進入實驗室及其崗位之前必須經過實驗室主任的批准。
4.6.1.2 實驗室工作人員的資格和培訓
a)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受過專業教育的技術人員。在獨立進行工作前還需在中高級實驗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上崗培訓,達到合格標準,方可開始工作;
b)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被告知實驗室工作的潛在危險並接受實驗室安全教育,自願從事實驗室工作;
c)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實驗室的所有制度、規定和操作流程。
d)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在開始工作前必須留本底血清進行有關檢測,以後定期複檢。如有疫苗必須進行免疫注射。
4.6.2 實驗室特殊管理
為避免和處理源于不安全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必須嚴格執行以下原則:
4.6.2.1 針對可能的的危險因素,設計保證安全的工作程式。
4.6.2.2 事前進行有效的培訓和摸擬訓練。
4.6.2.3 對於意外事故要能夠提供包括緊急救助或專業性保健治療的措施,足以應付緊急情況。
4.6.2.4 實驗室事故處理: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如針刺和切傷、皮膚污染、感染性標本濺及體表和口鼻眼內、衣物污染、污染試驗檯面等均視為安全事故。應視事故類型等不同情況,立即進行緊急處理。具體措施必須形成書面檔並嚴格遵守執行。在緊急處理的同時必須向有關專家和領導彙報,並詳細記錄事故經過和損傷的具體部位和程度等,由專家評估是否需要進行預防性治療。
4.6.2.5 應填寫正式的事故登記表,並按規定報告給國家相應級別的衛生主管部門。
4.7 微生物危害評估
當建設使用傳染性或有潛在傳染性材料的實驗室前,必須進行微生物危害評估。應依據傳染性微生物致病能力的程度、傳播途徑、穩定性、感染劑量、操作時的濃度和規模、實驗物件的來源、是否有動物實驗資料、是否有有效的預防和治療方法等諸因素進行微生物危害評估。
4.7.1 通過微生物危害評估確定物件微生物應在哪一級的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中進行操作。
4.7.2 根據危害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操作流程、實驗室管理制度和緊急事故處理辦法,必須形成書面檔並嚴格遵守執行。
5 實驗室的分類、分級及適用範圍
5.1 分類
5.1.1 一般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不使用實驗脊椎動物和昆蟲)。
5.1.2 實驗脊椎動物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5.2 分級
每類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根據所處理的微生物及其病毒的危害程度各分為四級。各級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要求依次為:一級最低,四級最高。
5.3 適用範圍
5.3.1 一般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5.3.1.1 一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實驗室結構和設施、安全操作流程、安全設備適用于對健康成年人已知無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如用於教學的普通微生物實驗室等。
5.3.1.2 二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實驗室結構和設施、安全操作流程、安全設備適用於對人或環境具有中等潛在危害的微生物。
5.3.1.3 三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實驗室結構和設施、安全操作流程、安全設備適用於主要通過呼吸途徑使人傳染上嚴重的甚至是致死疾病的病原微生物及其病毒,通常已有預防傳染的疫苗。
愛滋病病毒的研究(血清學實驗除外)應在三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中進行。 5.3.1.4 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實驗室結構和設施、安全操作流程、安全設備適用於對人體具有高度的危險性,通過氣膠途徑傳播或傳播途徑不明,目前尚無有效的疫苗或治療方法的病原微生物及其病毒。與上述情況類似的不明微生物,也必須在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中進行。待有充分資料後再決定此種微生物或病毒應在四級還是在較低級別的實驗室中處理。
5.3.2 實驗脊椎動物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其適用微生物範圍與同級的一般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相同。
6.一般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基本要求
6.1 一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6.1.1 安全設備和人員防護
6.1.1.1 一般無須使用生物安全櫃等專用安全設備。
6.1.1.2 工作人員在實驗時應穿工作服,戴防護眼鏡。
6.1.1.3 工作人員手上有皮膚破損或皮疹時應戴手套。
6.1.2 實驗室設計和建造的特殊要求
6.1.2.1 每個實驗室應設洗手池,宜設置在靠近出口處。
6.1.2.2 實驗室結構內表面應易於清潔。地面應防滑、無縫隙,不得鋪設地毯。
6.1.2.3 實驗台表面應不透水,耐腐蝕、耐熱。
6.1.2.4 實驗室中的傢俱應牢固。為易於清潔,各種傢俱和設備之間應保持生物廢棄物容器的台(架)。
6.1.2.5 實驗室如有可開啟的窗戶,應設置紗窗。
6.2 二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6.2.1 安全設備和人員防護
6.2.1.1 可能產生病原微生物氣膠或出現濺出的操作均應在生物安全櫃(CLASS II級生物安全櫃為宜)或其他物理抑制設備中進行,並使用人員防護設備。
6.2.1.2 處理高濃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必須在生物安全櫃(CLASS II級生物安全櫃為宜)或其他物理抑制設備中進行,並使用人員防護設備。
上述材料的離心操作如果使用密封的離心機轉子或安全離心杯,且它們只在生物安全櫃中開閉和裝載感染性材料,則可在實驗室中進行。
6.2.1.3 當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櫃內進行而必須採取外部操作時,為防止感染性材料濺出或霧化危害,必須使用面部保護裝置(護目鏡、面罩、個體呼吸保護用品或其他防濺出保護設備)。
6.2.1.4 在實驗室中應穿著工作服或罩衫等防護服。離開實驗室時,防護服必須脫下並留在實驗室內。不得穿著外出,更不能攜帶回家。用過的工作服應先在實驗室中消毒,然後統一洗滌或丟棄。
6.2.1.5 當手可能接觸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設備時應戴手套。如可能發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濺出,宜戴兩副手套。不得戴著手套離開實驗室。工作完全結束後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6.2.2 實驗室設計和建造的特殊要求
6.2.2.1 生物安全防護二級實驗室必須滿足本標準6.1.2中各款的要求。
6.2.2.2 應設置實施各種消毒方法的設施,如高壓滅菌鍋、化學消毒裝置等對廢棄物進行處理。
6.2.2.3 應設置洗眼裝置。
6.2.2.4 實驗室門宜帶鎖、可自動關閉。
6.2.2.5 實驗室出口應有發光指示標誌。
6.2.2.6 實驗室宜有不少於每小時3~4次的通風換氣次數。
6.3 三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6.3.1 安全設備和人員防護
6.3.1.1 實驗室中必須安裝CLASS Ⅱ級或CLASS Ⅱ級以上生物安全櫃。
6.3.1.2 所有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應在生物安全櫃中進行。當這類操作不得不在生物安全櫃外進行時,必須採用人員防護與使用物理抑制設備的綜合防護措施。
6.3.1.3 在進行感染性組織培養、有可能產生感染性氣膠的操作時,必須使用人員防護設備。
6.3.1.4 當不能安全有效地將氣膠限定在一定範圍內時,應使用呼吸保護裝置。
6.3.1.5 工作人員在進入實驗室工作區前,應在專用的更衣室(或緩衝間)穿著背開式工作服或其他防護服。工作完畢必須脫下工作服,不得穿工作服離開實驗室。可再次使用的工作服必須先消毒後清洗。
6.3.1.6 工作時必須戴手套(兩副為宜)。一次性手套必須先消毒後丟棄。
6.3.1.7 在實驗室中必須配備有效的消毒劑、眼部清洗劑或生理鹽水,且易於取用。可配備應急藥品。
6.3.2 實驗室設計和建造的特殊要求
6.3.2.1 選址
三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可與其他用途房屋設在一棟建築物中,但必須自成一區。該區通過隔離門與公共走廊或公共部位相隔。
6.3.2.2 平面佈局
a)三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核心區包括實驗間及與之相連的緩衝間。
b)緩衝間形成進入實驗間的通道。必須設兩道連鎖門,當其中一道門打開時,另一道門自動處於關閉狀態。如使用電動連鎖裝置,斷電時兩道門均必須處於可打開狀態。在緩衝間可進行二次更衣。
c)當實驗室的通風系統不設自動控制裝置時,緩衝間面積不宜過大,不宜超過實驗間面積的八分之一。
d)CLASS Ⅱ級或CLASS Ⅲ級生物安全櫃的安裝位置應遠離實驗間入口,避開工作人員頻繁走動的區域,且有利於形成氣流由“清潔”區域流向“污染”區域的氣流流型。
6.3.2.3 實驗室結構
a)實驗室(含緩衝間)實驗室結構內表面必須光滑耐腐蝕、防水,以易於消毒清潔。所有縫隙必須加以可靠密封。
b)實驗室內所有的門均可自動關閉。
c)除觀察窗外,不得設置任何窗戶。觀察窗必須為密封結構,所用玻璃為不碎玻璃。
d)地面應無滲漏,光潔但不滑。不得使用地磚和水磨石等有縫隙地面。
e)天花板、地板、牆間的交角均為圓弧形且可靠密封,施工時應防止昆蟲和老鼠鑽進牆腳。
6.3.2.4 通風空調
a)必須安裝獨立的通風空調系統以控制實驗室氣流方向和壓力梯度。該系統必須確保實驗室使用時,室內空氣除通過排風管道經高效過濾排出外,不得從實驗室的其他部位或縫隙排向室外;同時確保實驗室內的氣流由“清潔”區域流向“污染”區域。進風口和排風口的佈局應使實驗區內的死空間降低到最小程度。
b)通風空調系統為直排系統,不得採用部分回風系統。
c)環境參數:相對於實驗室外部,實驗室內部保持負壓。實驗間的相對壓力以-30Pa~-40Pa為宜,緩衝間的相對壓力以-15Pa~-20Pa為宜。實驗室內的溫、濕度以控制在人體舒適範圍為宜,或根據工藝要求而定。實驗室內的空氣潔淨度以GB 50073—2001《潔淨廠房設計規範》中所定義的七級至八級為宜。實驗室人工照明應均勻,不眩目,照度不低於500lx。
d)為確保實驗室內的氣流由“清潔”區域流向“污染”區域,實驗室內不應使用雙側均勻分佈的排風口佈局。不應採用上送上排的通風設計。由生物安全櫃排出的經內部高效過濾的空氣可通過系統的排風管直接排至大氣,也可送入建築物的排風系統。應確保生物安全櫃與排風系統的壓力平衡。
e)實驗室的進風應經初、中、高效三級過濾。
f)實驗室的排風必須經高效過濾或加其他方法處理後,以不低於12m/s的速度直接向空中排放。該排風口應遠離系統進風口位置。處理後的排風也可排入建築物的排風管道,但不得被送回到該建築物的任何部位。
g)進風和排風高效率濾網必須安裝在實驗室設在實驗室結構上的風口裡,以避免污染風管。
h)實驗室的通風系統中,在進風和排風總管處應安裝氣密型調節閥門,必要時可完全關閉以進行室內化學薰蒸消毒。
i)實驗室的通風系統中所使用的所有部件均必須為氣密型。所使用的高效率濾網不得為木框架。
j)應安裝空調機啟動自動聯鎖裝置,確保實驗室啟動時先開排空調機後開送空調機。關閉時先關送空調機後關排空調機。
k)不得在實驗室內安裝分體空調器。
6.3.2.5 安全裝置及特殊設備
a)必須在主實驗室內設置CLASS Ⅱ級或CLASS Ⅲ級生物安全櫃。其安裝位置應滿足6.3.2.5 d)中的要求。
b)連續流離心機或其他可能產生氣膠的設備應置於物理抑制設備之中,該裝置應能將其可能產生的氣膠經高效率濾網過濾後排出。在實驗室內所必須設置的所有其他排風裝置(通風櫥、排氣罩等)的排風均必須經過高效率濾網過濾後方可排出。其室內佈置應有利於形成氣流由“清潔”區域流向“污染”區域的氣流流型。
c)實驗室中必須設置不產生蒸汽的高壓滅菌鍋或其他消毒裝置。
d)實驗間與外部應設置傳遞窗。傳遞窗雙門不得同時打開,傳遞窗內應設物理消毒裝置。感染性材料必須放置在密閉容器中方可通過傳遞窗傳遞。
e)必須在實驗室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置壓力顯示報警裝置,顯示實驗間和緩衝間的負壓狀況。當負壓指示偏離預設區間必須能通過聲、光等手段向實驗室內外的人員發出警報.可在該裝置上增加送、排風高效率濾網氣流阻力的顯示。
f)實驗室啟動工作期間不能停電。應採用雙路供電電源。如難以實現,則應安裝停電時可自動切換的後備電源或不斷電供應系統,對關鍵設備(生物安全櫃、通風櫥、排氣罩以及照明等)供電。
g)可在緩衝間設洗手池:洗手池的供水截門必須為腳踏、肘動或自動開關。洗手池如設在主實驗室,下水道必須與建築物的下水管線分離,且有明顯標誌。下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洗手池僅供洗手用,不得向內傾倒任何感染性材料。供水管必須安裝防回流裝置。不得在實驗室內安設地漏。
6.3.2.6 其他
a)實驗台表面應不透水,耐腐蝕、耐熱。
b)實驗室中的傢俱應牢固。為易於清潔,各種傢俱和設備之間應保持一定間隙。應有專門放置生物廢棄物容器的台(架)。傢俱和設備的邊角和突出部位應光滑、無毛刺,以圓弧形為宜。
c)所需真空幫浦應放在實驗室內。真空管線必須裝置高效率濾網。
d)壓縮空氣等鋼瓶應放在實驗室外。穿過實驗室結構的管道與實驗室結構之間必須用不收縮的密封材料加以密封。氣體管線必須裝置線上高效率濾網和防回流裝置。
e)實驗室中應設置洗眼裝置。
f)實驗室出口應有發光指示標誌。
g)實驗室內外必須設置通訊系統。
h)實驗室內的實驗記錄等資料應通過傳真機發送至實驗室外。
6.4 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分為:安全櫃型實驗室和穿著正壓服型實驗室。在安全櫃型實驗室中,所有微生物的操作均在CLASS Ⅲ級生物安全櫃中進行。在穿著正壓服型實驗室中,工作人員必須穿著特殊的正壓服式保護服裝。
6.4.1 安全設備和人員防護
6.4.1.1 在實驗室中所有感染性材料的操作都必須在CLASS Ⅲ級生物安全櫃中進行。如果工作人員穿著整體的由生命維持系統供氣的正壓工作服,則相關操作可在CLASS Ⅱ級生物安全櫃中進行。
6.4.1.2 所有工作人員進入實驗室時都必須換上全套實驗室服裝,包括內衣、內褲、襯衣或連衫褲、鞋和手套等。所有這些實驗室保護服在淋浴和離開實驗室前均必須在更衣室內脫下。
6.4.2 安全櫃型實驗室設計和建造的特殊要求
6.4.2.1 選址。實驗室應建造在獨立的建築物內或實驗室建築物內獨立的區域。
6.4.2.2 平面佈局
a)實驗室核心區域由安放有CLASS Ⅲ級生物安全櫃的房間(安全櫃室)和進入通道組成。進入通道至少有三個部分,依次為外更衣室、淋浴室和內更衣室。任何相鄰的門之間都有自動連鎖裝置,防止兩個相鄰的門被同時打開。對於不能從更衣室攜帶進出安全櫃室的材料、物品和器材,應在安全櫃室牆上設置具有雙門結構的高壓滅菌鍋,並有浸泡消毒槽、薰蒸室或帶有消毒裝置的通風傳遞窗,以便進行傳遞或消毒。必須設置帶氣閘室的緊急出口通道。
b)安全櫃室四周可設置緩衝區,為環形走廊或緩衝房間,屬核心區域的一部分。緩衝區建設要求同三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6.4.2.3 實驗室結構
a) 安全櫃房間和內側更衣室的牆壁、地板、天花板等內部應形成密封的內殼。地板應整體密封,牆角成圓弧形。房間的內表面應防水、耐腐蝕。結構內所有的縫隙都應密封。儘量減小安全櫃室和內更衣室門周圍的縫隙並可密封以利消毒。安全櫃室地板上所有的下水管都直接通往液體消毒系統,下水道口和其他服務管線安裝高效率濾網並防止害蟲進入。
b)進入實驗室的門可自動關閉,可以上鎖。所有在實驗室內外傳遞物品的設備都必須為雙開門結構,兩門之間也必須有自動連鎖裝置。
c)任何窗戶都要求防破碎並密封。
d)在實驗室的牆洞上安裝用於對CLASS Ⅲ級生物安全櫃和安全櫃室傳遞出來的物品進行消毒的雙開門高壓滅菌鍋。其外門在實驗室外開啟。縫隙必須良好密封。
6.4.2.4 通風空調
a)必須安裝精心設計建造的直排式通風系統。該系統進風和排風設計應確保定向的氣流由最小危險區流向最大潛在危險區。進風口和排風口的佈局應使實驗區內的死空間降低到最小程度。
b)必須監測相鄰區域的壓差和氣流流向,並安裝報警器。在外更衣室的入口處安裝壓力儀錶盤,顯示和監測實驗室內各區的壓力或壓差和進風、排風的風量。
c)必須設計安裝通風系統的自動控制和警報裝置以確保實驗室內不出現正壓並保持各房間壓力和壓差正常。CLASS Ⅲ級生物安全櫃的排風必須直接與排風管道相連。排風管道必須單獨設置,不得與建築物排風系統相連。
d)環境參數:安全櫃室必須保持負壓程度最高,其相對壓力不得高於-60Pa;安全櫃室、內更衣室、淋浴室和外更衣室的相對壓力依次增高,相鄰房間之間應有壓差,保持在10Pa~15 Pa之間。核心區域的空氣潔淨度以七級至八級為宜。實驗室人工照明應均勻,不眩目,照度不低於500 1x。
e)進風為三級過濾系統,最後一級必須經討高效率濾網過濾。
f)來自整個核心區域的排風必須連續經過兩個高效率濾網處理。排風口應遠離實驗室區和進風口。
g)進風和排風高效率濾網必須安裝在實驗室各房間設在實驗室結構上的風口裡,以避免污染風管。高效率濾網風口結構必須在更換高效率濾網之前實現就地消毒。或採用可在氣密袋中進行更換的HEPA高效率濾網結構,以後再對高效率濾網進行消毒或焚燒。每台高效率濾網安裝前後都必須進行檢測,運行後每年也必須進行一次檢測。
6.4.2.5 安全裝置及特殊設備
a)安全櫃室必須設置CLASS Ⅲ級生物安全櫃。
b)高壓滅菌鍋的門必須自動控制,只有在滅菌迴圈完成後,其外門方可開啟。
c)必須提供雙開門的液體浸泡槽、薰蒸消毒室或用於消毒的通風氣閘室,對來自CLASS Ⅲ級生物安全櫃和安全櫃室的不能高壓消毒的物品進行消毒,使其安全進出。
d)如果有中央真空管線系統,不應在安全櫃室以外的空間使用。線上的高效率濾網盡可能接近每個使用點或截門處。濾器應易於現場消毒或更換。其他通往安全櫃室的氣、液管線要求安裝保護裝置以防止回流。
e)自內更衣室(含衛生間),安全櫃室水池下水、地漏以及高壓消毒室和其他來源流出的液體在排往下水道之前,必需經過消毒,最好用加熱消毒法。地漏必須有充滿對被實驗傳染性物質有效的化學消毒劑的水封,它們直接通往消毒系統。下水道口和其他服務管線均應安裝高效率濾網。自淋浴室和外更衣室、廁所排出的液體可以不經過任何處理直接排到下水道中。對液體廢棄物的消毒效果必須經過證實。
f)必須為實驗室的核心區(安全櫃室、內更衣室、淋浴室和外更衣室)的通風系統、警報器、照明、進出控制和生物安全櫃設置可以自動啟動的緊急電源。
6.4.2.6 其他
a)工作臺表面應無縫或為密封的表面。應不透水,耐腐蝕、耐熱。
b)實驗室的傢俱應簡單,為開放結構,且牢固。實驗台、安全櫃和其他設備之間留有空間以便能夠清理和消毒。椅子和其它設施表面應鋪上非纖維材料使之容易消毒。傢俱和設備的邊角和突出部位應光滑、無毛刺,以圓弧形為宜。
c)在安全櫃室。內外更衣室近門處安裝非手動操作的或自動洗手池。
d)實驗室與外部必須設有通訊系統,宜設閉路電視系統。
e)實驗室內的實驗記錄等資料必須通過傳真機發送至實驗室外。
6.4.3 穿著正壓服型實驗室設計和建造的特殊要求
6.4.3.1 選址:實驗室應建造在獨立的建築物內或實驗室建築物內獨立的區域。
6.4.3.2 平面佈局
a)實驗室核心區域由安放有CLASS Ⅱ級生物安全櫃的房間(主實驗室)和進入通道組成。進入通道包括更衣區和消毒區。更衣區依次為外更衣室、淋浴室和內更衣室,消毒區為化學淋浴室,工作人員離開主實驗室時首先經過化學淋浴消毒正壓防護服表面。核心區任何相鄰的門之間都有自動連鎖裝置,防止兩個相鄰的門被同時打開。對於不能從更衣室攜帶進出主實驗室的材料、物品和器材,應在主實驗室牆上設置具有雙門結構的高壓滅菌鍋、浸泡消毒槽、薰蒸室或帶有消毒裝置的通風傳遞窗,以便進行傳遞或消毒。必須設置帶氣閘室的緊急出口通道。
b)同本標準6.4.2.2 b)中的要求。
6.4.3.3 實驗室結構:與本標準6.4.2.3中各款的要求相同。
6.4.3.4 通風空調
a)實驗區必須保持負壓程度最高,其相對壓力不得高於-80Pa;實驗區、化學消毒淋浴室、內更衣室、淋浴室和外更衣室的相對壓力依次增高,相鄰房間之間保持10Pa~15Pa的壓差。核心區域的空氣潔淨度以七級至八級為宜。
b)除上述條款外,其他與本標準6.4.2.4中各款的要求相同。
6.4.3.5 安全裝置及特殊設備
a)主實驗室必須設置至少為CLASS Ⅱ級的生物安全櫃。
b)進入主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穿著正壓防護服,由高效率濾網提供保護的生命支援系統供給呼吸用氣。生命支援系統包括提供超量呼吸氣體的正壓供氣裝置,報警器和緊急支援氣罐。工作服內氣壓相對周圍環境為持續正壓。必須為生命支援系統設置自動啟動的緊急電源。
c)除上述條款外,其他與本標準6.4.2.5中各款的要求相同。
6.4.3.6 其他:與本標準6.4.2.6中各款的要求相同。
7 實驗脊椎動物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7.1 在設計實驗脊椎動物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時必須同時滿足本標準中相應級別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和GBl4925—2001《實驗動物 環境及設施》中的要求。
7.2 在設計實驗脊椎動物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時必須充分考慮動物活動本身產生的危險(如產生氣膠,撕咬抓撓對人的危害等),並在安全操作流程、安全設備和人員防護、實驗室設計建設方面採取必要措施。
7.3 使用實驗脊椎動物的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必須與一般動物繁殖設施實施物理隔離。
7.4 三級實驗脊椎動物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中的動物必須置於帶有淨化通風裝置的負壓箱籠系統內。
7.5 四級實驗脊椎動物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中的動物,在安全櫃型實驗室中必須置於CLASS Ⅲ級生物安全櫃中;在穿著正壓服型實驗室中,工作人員必須穿著正壓服,動物則必須置於帶有淨化通風裝置的負壓箱籠系統內。
8 生物危險標誌及使用
8.1 生物危險標誌
見下圖1
生物危險標誌
8.2 生物危險標誌的使用
8.2.1 在二級以上的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入口明顯位置處必須貼有生物危險標誌,並標明級別。
8.2.2 所有盛裝傳染性物質的容器表面明顯位置處必須貼有生物危險標準,並按所在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級別標明相同的級別。
9 新建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驗收和現有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檢測
9.1 新建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驗收和啟用。分為工程竣工驗收、專家組驗收和批准啟用三個階段。工程竣工驗收後,新建的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必須先由專家組進行驗收,並提出驗收報告,然後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啟用。
9.1.1 專家組驗收
專家組驗收時必須進行檔審查、現場實地驗收檢查和對工作人員的抽查考核,並提出驗收報告。
9.1.1.1 專家組驗收時必須審查的檔
a)立項報告和相關文件;
b)實驗微生物危害評估報告;
c)設計任務書、設計說明和設計圖。如已納入基建專案,基建程式所要求必備的其他檔;
d)可部分參照JGJ 71—1990潔淨室施工及驗收規範進行竣工驗收和檢測報告;
e)協力廠商檢測報告,包括各房間壓差、潔淨度、雜訊和排風高效率濾網HEPA檢漏等;
f)實驗室使用和操作技術規程;
g)實驗室管理制度;
h)實驗微生物操作流程(每種一份);
i)緊急情況處理規程;
j)工作人員(含本人簽字)登記表;
k)實驗室內儀器登記表;
1)工作人員培訓記錄;
m)工作人員體檢(含血清檢查)和疫苗登記表;
以上(f~m)各項應匯總裝訂成一冊,封面標題為“生物安全手冊”。登記表和記錄部分應留有足夠空間供後續之用。
n)實驗室使用登記本(工作日誌);
o)緊急情況登記和處理記錄本。
9.1.1.2 實驗室工作人員抽查考核。
在驗收過程中應對工作人員以口試或筆試的形式進行抽查,抽查人數不得少於工作人員總數的四分之一。
9. 2 現用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和CLASS Ⅱ級生物安全櫃的檢測
9.2.1 現用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實驗室結構、通風系統(含更換高效率濾網)維修後,以及生物安全櫃移動或檢修後,必須進行重新檢測(含生物安全櫃)。檢測根據本標準和JGJ 71-1990的要求和設計任務書的指標進行。
9.2.2 現用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啟用後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測.
9.2.3 各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中使用的CLASS Ⅱ級生物安全櫃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年度現場檢測(見附錄B)。
10 現用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使用和維護
10.1 現用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使用和維護必須按本標準和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的要求進行。
10.2 對已通過驗收的實驗室中與生物安全有關的設施和設備不能擅自進行改動。
10.3 如確需變更實驗室的結構和設備,必須經有關專家論證和主管部門批准。
10.4 實驗室應由專業人員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進行應急和定期檢修與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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